深圳张伟案|涉案民企的未审先死
1979年,那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奇迹般聚起座座金山。
40年后,在深圳,有位白手起家的企业家,打拼多年,从一名保安到名下有诸多企业、上市公司中科新材(股票代码:002290)实际控制人,资产超过百亿。
他就是张伟。张伟曾经担任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第十六届香港工商总会会长,多次参加过APEC会议的深圳民营企业家。
因2018年牵涉深圳李华楠案件,张伟被广东监察委带走调查,监察委李志斌处长要求张伟承认大量行贿金额,张伟不愿意被冤枉,拒不配合。于是,李志斌将张伟涉黑的所谓犯罪线索提供给深圳警方,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被认定为涉黑团伙。
张伟,你承认与李华楠的不正当大额金交易”这项行贿罪,最高刑期七年;如果不承认就认定你涉黑罪,而涉黑量刑是七年以上,并没收所有资产,到时把你老婆也设为红色通辑人员,全球追逃。那到时候你就像砧板上的肉,想怎么剁就怎么剁,没有人敢帮你!
广东监察委 李志斌
张伟名下所有财产从私人飞机到锅碗瓢盆都被扣押和冻结。深圳公安微博在2019年4月份发布公告称:“近日该局打掉了以深圳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伟为首的涉黑犯罪集团……”
张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不少地方的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发布公告,公开开展犯罪线索征集,多方进行社会动员,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发布,一锤定音、邀功请赏的庆功宣传通稿。
如果办案过程中,对民营企业的涉案资产不进行严格保护,通向冤案的大门就已经打开了。对涉案民营企业来说,办案机关这类急于定性和求功的宣传,基本就等同于宣布
该企业社会性死亡了。
当年轰动一时的东阳吴英案中,办案过程中就包含着这种违规做法。吴英通过民间巨额融资快速扩张资产,被认为是集资诈骗行为。吴英在一、二审法院都被判处死刑,后来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最高院终于作出了一些善意回应。在死刑复核阶段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最后在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将吴英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截止当下,吴英已经在监狱服刑超过十年。
当年吴英被东阳公安机关羁押后,其企业名下的众多资产均被东阳公安机关扣押,在判决之前众多资产就已经被低价拍卖处置。这件事曾经引发广泛争议,东阳公安机关事后也承认
办案过程有不当之处。
吴英服刑完毕后起诉东阳市政府,要求归还被查封扣押财产。但遗憾的是,金华中院和浙江高院拒不立案,这起案件过去已有十多年。当初被查封和扣押的资产是如何处置的,依然充满疑问,吴英家人也还在维权路上奔波。
吴英当时的民间融资行为被定性为集资诈骗,该定性是否合理,本文不去讨论,但依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被判决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涉案财产也是一样。
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财产在法律性质上还是被告人的,其合法财产必须得到保护。
比吴英案更惨的是,薄王当年在重庆打黑运动留下的苦果。在薄王强势操控下,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很多企业家被非法羁押,民营企业家们遭受牵连、诬陷,很多被打成黑社会,企业资产被非法处置,企业资金都被划入打黑专户。据称总共被罚没的资产超过千亿,陈明亮案、彭治民案、李俊案……这些都是当初轰动一时的案件。根据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教授的研究报告
重庆打黑变成了“黑打”,没有黑社会也要创造黑社会来打。
这样的“黑打”,目的是为了把相关公司吃掉,以便没收其全部财产。薄王落马之后,曾经被诬陷的民营企业家纷纷提起申诉,但迄今为止,也只有部分资产得到返还,仍有众多遗留资产债务处置问题不知所终
打黑运动依然是重庆一个深不见底的伤痕和禁忌。
吴英案和重庆打黑运动中,办案机关对相关资产的不当处置,虽然被舆论广泛讨论,但似乎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来杜绝类似做法。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到2020年底,这一轮扫黑除恶运动宣告胜利收官。根据官方说法,扫黑运动获得了“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但毋庸讳言,扫黑运动中急风骤雨式的办案方式,意味着无论是在案件定性,资产处置,还是法律适用,量刑标准等等,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争议。
媒体热议的吉林刘立军案、云南曲靖耿光旭案,都涉及将非黑案件定性为涉黑案件的争议。正在进行中的深圳张伟案,也是一个广受关注颇具争议的案件,张伟案尚未正式开庭,张伟所涉罪名最终是否成立,有待终审法院判决。
但在侦查阶段,深圳公安就用不容置疑,不留任何余地的语气,宣告打掉了张伟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这种未审先定性的方式,会造成一种企业涉黑的既成事实,等于是宣告张伟名下企业的社会性死亡。
不难想象,执法机构的这种定性会对所属企业形成连环冲击,比如公司品牌和声誉会严重受损、金融机构会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贷款、其他债权人会采取所有手段催收债务、上下游合作企业会停止继续合作、公司员工会人心惶惶人员会流失、企业的资金流和业务模式都会遭遇危机、企业的正常经营无以为继。这种程度的企业社会性死亡,与企业的实质毁灭也就一步之遥。这种做法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甚至比东阳吴英案公安违规处置资产还要惨重
几乎与重庆打黑运动的做法几无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实际控制人如果被羁押,属于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理应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现实是公安机关并不会给公司提供实质性信息,上市公司能掌握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因此披露的信息无法给市场一个理性的预期,无法对冲公安机关独断的宣告导致的市场恐慌。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风险之下,会对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巨大折损。
我们认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信息披露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有限义务,仅限于程序意义上的披露,为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尤其不应以办案机关通告来取代企业的信披义务。
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对抗这种“社会性死亡”风险,能力是有极大差异的。国营企业在资源、资金方面的优势,往往不会因为涉案而凭空消失。国营企业负责人如果因涉案被羁押,组织上可以很快派出人员来替代。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国营企业的刑事调查往往更小心谨慎。很少有国企因为涉黑而被超范围查封的报道 但民营企业的情况则不同,其信贷资源往往非常薄弱或脆弱,一有风吹草动,各方金融机构就会争相采取避险措施,从而导致资金断流。而民营企业家在企业中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企业家进行羁押和涉案宣告,几乎就足以摧毁一家企业。即使是像万达或阿里巴巴那样的民营企业巨头,恐怕也无法承受其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突然出事的风险。
最高检察长张军曾经强调:
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
事实上,在扫黑除恶过程中,民营企业家处在弱势,民营企业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中。办案机关的一纸公告就足以构成致命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张军检察长强调的“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可以被认为是对民营企业弱势地位的一种体认,只有强调更大力度的保护,才体现出一种公平。
但遗憾的是这种精神并没有被司法机关充分贯彻,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无论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督查机制还是检察院的执法监督机制,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对办案过程中这些不当做法形成有效约束,从而使得带有瑕疵的执法过程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更可怕的是公安机关在早期对有争议的案件公开定性,会对办案机构提供某种逆向激励,即无论如何要把案件办成铁案,不能翻盘。这会刺激办案机构滥用权力,或以不正当手段对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施加影响,让本应相互制衡的公检法三方,共同来为公安营造的“既成事实”埋单。
考虑到像张伟案这种公众关注的涉黑案件,都由上级政府指令成立专案组来负责,专案组往往可以对公检法发挥某种程度的影响力,因此这种担忧绝非无的放矢。
总之,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保护市场秩序来说,对企业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避免过度扣押,避免超期扣押,避免打击扩大化,而在涉及到大型民营企业的运作、相关案件的对外信息披露方面,要遵循谨慎态度,不但要严格区别犯罪嫌疑人和企业行为,更要区别对待 “涉黑” 资产 “非法” 和 “合法” 界限,严格区别企业的正常经营以及涉案行为,公权机关不应随意发布实体上的单方评价。
像深圳公安对张伟所属财产的无差异扣押和冻结,对张伟案的冒然定性,没有体现出对财产权的充分尊重,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精神,也与深圳“全球标杆城市”定位内涵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设想一下,如果最终法院庭审不认定涉黑,但资产损失已经造成,又有谁可以来补偿企业的损失?那些在重庆打黑运动中被诬陷的民营企业家的命运,难道对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没有任何警示意义?从今而后,涉企大案能否定条规矩:
公安机关请保持点耐心,稍安勿躁,至少等待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再发外宣!
深圳张伟案
2021年1月29日